一名三十五歲的百佳超市前高級倉務文員,就訂購食物到期標籤欺詐公司九百萬元,在區域法院判監五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所犯的罪行經過精心策劃,而且犯案時間長,違反前僱主對他的信任,量刑起點為監禁七年半,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因此將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至五年。被告受僱於百佳位於上水的新鮮食品分發中心,他在零七年安排一間貿易公司成為公司的標籤供應商,再在零七年至一零年向有間貿易公司,訂購約一億一千七百萬個「此日期前食用」標籤,但有關標籤並不適用於百佳新鮮食品分發中心;被告收貨後將標籤存放在中心內,其後當作垃圾扔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