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租客,向物業代理提供非法回佣,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並要賠償地產代理公司二萬幾元。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現金五萬元保釋等候上訴,不准離開香港。三十五歲被告,一零年經一名物業代理介紹,以月租四萬三千元租用西九龍一個單位,根據協議,被告同意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相當於半個月租金作為佣金,但他其後向代理表示,只會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五千元佣金,餘額會與對方平分。三十二歲物業代理同意,並收下支票,他亦被控接受利益罪名,下月九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