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W因婚姻登記官拒絕承認女性身份,向終審法院上訴,獲五位法官中,四位判勝訴。判詞指,婚姻條例有關條文將某人性別的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是與憲法相抵觸,條文否定了像W接受手術後成為女人的變性人,與男人結婚的權利,實際上是完全禁止她結婚,認為條文損害了W享有的結婚權利,裁定婚姻條例相關條文違憲,又指社會對變性人結婚權利是否有共識,不是相關考慮。

判詞又說,婚姻條例中的女性、女方等字眼的含義,必須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人變成女人的變性人,而性別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明在變性手術後已改變,涵義必須給予法律效力,W屬於這項條文所指的女人範圍,並有資格與男人結婚。建議當局有十二個月考慮是否修例,W在十二個月後可以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