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黃冠豪收受火鍋店飲食折扣及饋贈後,簽批有關食肆的酒牌申請,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裁判官押後至下個月六號宣判,以便被告準備求情信,被告繼續擔保外出,並附加不能離港限制。裁判官在庭上表示,被告不當行使職權,可能觸犯防賄條例,罪行極為嚴重,被告證供多處自相矛盾,與部份證人證供不符,難以令人信服,並懷疑其中一名作供的警員,與被告串謀作假證供,要求廉署調查有否其他警員與被告同流合污。警務處處長曾偉雄表示,對於有警務人員被定罪表示失望,會從事件中學習,避免重蹈覆轍。他表示,警隊對於警務人員的操守和誠信有清晰的指引,強調只是個別的事件,不代表警隊普遍存在類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