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因被指偷步賣樓接受調查,休假半年,另一行會成員張志剛指,應否為行會成員休假設期限,要視乎事件的性質。如果成員是因為私人原因而休假,就應該設立三至六個月的期限,如長期無法執行職務,就應辭任。但如果是被人舉報或接受調查,就要小心處理,防止被人濫用,不能一被調查就辭職,否則會很麻煩。張志剛相信,就林奮強的調查很快會有結果,行政長官梁振英會在適當的時候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