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在前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兩個月。裁判官指,種票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監禁,批准兩人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但不准離開香港。選舉事務處前年收到兩名被告簽署的選民登記表,聲稱土瓜灣榮光街一個共同擁有單位,是他們唯一或主要居所。兩人其後在區議會選舉中投票。廉署調查發現,有關單位在前年租予三名租客,租客確認兩名被告,並非在單位居住。被告向廉署人員承認,案發時居於選區外另一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