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議員蔣麗芸,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上提出,要求以內會名義,在立法會大會提出罷免黃毓民及人民力量陳偉業的議案。黃毓民及陳偉業早前被裁定,因前年七一遊行後非法集結,分別被判監六星期及五星期,但緩刑十四個月及十二個月。蔣麗芸說,根據基本法,議員如果因犯刑事罪行被判監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就可以解除職務。陳偉業說,出來抗爭已有心理準備隨時會失去議席,指出如果真的被罷免,可再次參選,是變相公投,讓市民就雙普選等議題表態。黃毓民就指,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緩刑性質與監禁有分別。多名泛民議員反對罷免動議,認為黃毓民及陳偉業不是為個人利益犯案,而且獲得緩刑,與以往罷免例子明顯不同。自由黨田北俊及新民黨田北辰亦不支持罷免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