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否決,罷免被判緩刑的黃毓民及人民力量陳偉業。對於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在普通法下,監禁緩刑亦屬於監禁刑罰,不應對罷免議案構成阻礙。黃毓民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判緩刑不等同監禁刑罰,認為不應將普通法凌駕成文法,又指法律顧問的解釋過寬過闊,揚言會考慮提出司法覆核。陳偉業表示,「無限歡迎」建制派罷免他,表明被解除務後,一定會重選,發動變相公投。提出罷免的民建聯蔣麗芸就引述英國刑事審判法,指緩刑並不等同沒有判刑,認為可根據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罷免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