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上,民建聯蔣麗芸說,有外傭僱主懷疑,被外傭刻意以惡劣態度對待,令他們主動解除合約,以便取得一個月代通知金,以及返回原居地旅費,但其後只是到澳門出境一次,再返港打工。自由黨易志明建議,規定外傭在前僱主的視察下離境,確保外傭返回原居地。保安局長黎棟國說,難以落實易志明的建議,指不可強制要求合法人士離境,入境處會跟進被解約的外傭有否離開香港,對逾期居留的人士依法採取行動。對於為外傭設立試用期的建議,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認為,未必對勞資雙方有利,又認為僱主在任何情況下,都須為被解約的外傭提供機票,因此支出並不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