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集體投資計劃定義廣是為保障投資者
本地, 財經
發佈時間 2013-07-05 12:30 最後更新時間 2013-07-05 12:30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跟進長實雍澄軒可能違反集體投資計劃事件。證監會署理行政總裁張灼華表示,若有財產交由第三方管理、投資者沒有日常經營權、並向公眾發售,而目的是為投資者賺取利潤,便屬集體投資,須受相關規管。由於市場產品日新月異,需要使用較廣定義去保障投資者,做法亦都英美等國家相若。在會上,議員石禮謙認為,集體投資計劃定義太廣,存在灰色地帶,或令部分投資計劃容易落入這定義,或影響市場運作。不過,議員郭榮鏗認為,定義已算清晰,並指證監會應密切跟進雍澄軒買家,是否得到合理的賠償,因為長實在退回訂金外,僅作一萬元賠償,並不足以彌補買家的雜費開支,未能達到證監會指希望還原交易前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