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六千多萬元及濫用職權,被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法院說,劉志軍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及職務廉潔,但他主動交代受賄事實,犯罪贓款大部分已被追回,而且認罪悔罪,因此判以死緩。他的辯護律師向本台說,應該不會上訴,並拒絕評論判決是輕還是重。新華社發表時評,認為這宗十八大以來首宗審理正部級領導貪污案件,體現黨中央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的決心和力度,亦展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