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議員何俊仁涉嫌在零四至一二年的兩屆立法會任期內,漏報一項公司董事職位及申報股份,發表報告,指何俊仁在立法會收到市民相關投訴前幾日,已提交補充申報及道歉,認為他並非蓄意漏報,亦無資料顯示,持有股份與何俊仁作為議員角色有利益衝突,委員會不建議作出處分,但就認為,每位議員有責任根據議事規則,登記個人利益及確保真確。對於被指漏報董事身份的投訴,委員會認為何俊仁並非受薪董事,按議事規則是毋須申報。不過何俊仁其後補充申報,顯示他缺乏議員應有的謹慎,不符合公眾期望。委員會認為,個案提醒議員,公眾對議員的行為標準,期望不斷提高,議員應該謹慎,不應輕率把申報利益視為例行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