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表行政長官處理問責官員潛在利益衝突及款待的指引。指引提到,問責官員的私人利益亦包括家人、親屬、好友,或所屬團體的利益,如果令人相信會影響官員判斷,便算是利益衝突,應該上報。行政長官到時可以不讓官員繼續參與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工作,指派另一名官員接手。行政長官亦可以要求官員放棄有關投資,或交由他人「全權託管」。若涉及刑事,行政長官應轉介個案予執法機構。

指引亦有列明行政長官批准官員索取或接受利益,及接受款待時的考慮因素。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去年向行政長官提出多項建議,防止及處理官員潛在的利益衝突,政府原則上接受意見並作出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