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涉嫌非法廣播案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討論控罪是否合符憲法。辯方陳詞時指,民間電台只取用低功率地區廣播頻道,並非全港廣播,技術上不一定會構成干擾大氣電波,影響民航及緊急服務。辯方又質疑當局將本港發射站的部分訊號租予內地,卻以大氣電波屬有限資源為由檢控被告,是以極權社會壟斷資源,再發牌分配的手法,不合比例地規範人權。另外,辯方又質疑控方指被告非法廣播要動用公帑的講法,指警方處理遊行示威等都需要使用公帑,不應以此為理由限制市民基本自由,同時應交代公帑用得其所的準則。四名被告曾健成、羅堪就、柯華冰和潘達強,被指於零七年四月至前年十一月,在旺角西洋菜街、銅鑼灣時代廣場等進行非法廣播,共面對超過四十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