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總副主席貝鈞奇就零九年一篇社論,入稟控告《明報》誹謗。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辭,裁定貝鈞奇勝訴,並裁定《明報》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一方需要賠償五十萬元,及支付訟費。對於《明報》一方於庭上表示,已盡傳媒職責,確保內容真確,要求享有「轄免」,法官認為報館未有採取足夠、負責任的程序,避免文章誹謗,又指有關社評質疑貝鈞奇牽涉打假波,有嚴重誹謗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