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總副主席貝鈞奇就零九年一篇社評,入稟控告《明報》誹謗,獲得勝訴。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詞,要明報賠償五十萬元,及支付訟費。法官認為,有關社評質疑貝鈞奇牽涉打假波事件,屬於嚴重性質;社評中含誹謗的陳述,部分內容跟其他報章有出入,法官認為社評主筆應該要同時閱讀其他報章的報道,因此不同意《明報》已採取公平和負責任的程序,去核實資料的準確性。
入稟的貝鈞奇滿意裁決,認為是體現香港的法治精神。他又說,社評代表報紙的立場,應該深思熟慮及有事實根據,而有關社評偏離事實。他又說,本港傳媒專業,相信今次事件不會影響本港的新聞自由。《明報》就發表聲明,指編輯部不認同法院的裁決理據,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聲明又說,陪審團在貝鈞奇案中裁定《明報》記者曾經向貝鈞奇求證,《明報》亦如實報道了貝鈞奇的公開陳述,社評據此對貝鈞奇及香港足總等機構提出質疑,理應獲得「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保障,毋須承擔誹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