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表新的《檢控守則》,取代零九年發布的《檢控政策及常規》,作為檢控人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據的準則及指引。其中在公眾秩序活動的章節,列出《基本法》第廿七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結社、集會、遊行及示威自由,《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至十八條,亦為在香港的其他人士提供相同保障,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指,編制守則時已考慮刑事法律和國際趨勢的最新發展,並精簡內容。他又指,《檢控守則》不單為檢控人員而設,亦希望能使社會人士明瞭刑事檢控制度如何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