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總體方案,在六個領域推出十八項具體措施。在金融服務方面,容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可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自貿區亦容許外資設立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並可兼營與主業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自貿區亦容許外資設立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並可兼營與主業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另外,又放寬國際船舶公司的外資持股限制,容許外商獨資設船舶管理業務。外商亦可投資資訊公司;成立合資格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