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十三歲曾經任職銀行的高級系統工程師,被控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罰款七萬五千四百二十元,罰款金額相等於他逃繳稅款的三倍。被告早前在法院承認,在零九年至一一年兩個年度期間,在報稅表中,漏報一個位於九龍區的物業,出租所得的收入,訛稱是他自住,並且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涉及漏報的租金收入達十九萬元,逃繳稅款合共兩萬五千多元。稅務局發言人指,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收稅款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