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食肆負責人,更改電錶和煤氣錶讀數,騙取中電及煤氣公司合共267萬元,在區域法院,分別判監十七個月及八個月。至於主動幫他們修改電錶及煤氣錶的一名男子,就連同早前的一些緩刑監禁的刑期,一共要服刑廿六個月。
法官指,三名被告的不誠實意圖,涉及時間不短,令到本港公共服務機構,蒙受相當大損失,認為即時監禁是一個恰當決定,但考慮三人都認罪,節省審訊時間,而兩名餐廳負責人已經全數賠償給中電及煤氣公司,反映他們有悔意,所以扣減部份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