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爆炸案,疑犯冀中星被控爆炸罪,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及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批評冀中星採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法院又說,冀中星在北京機場一個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又說冀中星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由山東前往北京,行為本身屬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但由於法院認為冀中星在案發時高叫手中有炸彈,叫其他人遠離,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冀中星聽取判決後,當庭未有表示會否上訴,表示要考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