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機場爆炸案,疑犯冀中星被控爆炸罪,早上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認為,冀中星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一個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又說冀中星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由山東前往北京,行為本身屬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但由於法院認為冀中星在案發時高叫手中有炸彈,叫其他人遠離,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冀中星說,案發當日,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擔心民警搶他手裡的爆炸物,不小心引爆爆炸裝置,強調只是過失,不是故意引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