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個司法部門,針對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士的罪行,發表意見文件,要求對強姦罪,強制猥褻、猥褻兒童,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多項罪行加重刑罰。對於近年內地發生多宗涉及教職員的校園性侵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對方以金錢財物為利誘,與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亦不能夠以此辯解為「嫖宿幼女罪」,而須按強姦罪懲處。假如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士的親屬、教職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則需從重處罰,包括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不過,對於未滿十六歲的人士,假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建議認定為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