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列明,消費者有權在七日內,退回網購及郵購商品,而毋須說明理由。不過鮮活易腐、影音等網上下載數碼商品和報紙期刊,以及其他事先確認不宜退貨的物品除外。新例又規定,增加消費欺詐行為的賠償額,到商品或服務價值的三倍,不足五百元亦要賠償五百元。當局相信,新例可適應現時的商業環境,以及提升消費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