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交代三宗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評核。管理局認為,三間申請機構已證明有能力符合所有法定要求,信納三間機構具備所需的財政能力、專門知識、傳送基礎設施、及有決心為公眾提供優質的電視節目服務。因此認為,向符合相關要求的申請機構批出牌照,最符合公眾利益;又認為將三間申請機構作出排名,既無需要,亦不恰當,管理局亦從未作出排名。

管理局解釋,《廣播條例》並無限制可發出的免費電視牌照數目,三宗申請都符合《廣播條例》的規定。管理局又指,顧問研究結果顯示,根據三間申請機構的業務計劃,市場未必能支持兩間現有機構及三間申請機構持續經營。但局方相信,申請機構本身具備經驗及專門知識,應能為所建議服務的市場潛力及業務的可行性,作最恰當評估。而鑑於多變的競爭環境,及個別申請機構不斷轉變的業務策略,管理局認為在決定應否批出牌照時,不應以個別申請機構的持續經營能力為首要考慮因素。管理局表示,雖然新營辦者對現有營辦商的經營環境,可能帶來不利影響,但管理局並不認為有責任保障現有營辦商的利益,從而維持現狀或限制新競爭者加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