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決定,逐步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全會有決定,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