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決定,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在向同級黨委報告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全會亦決定,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