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機場七月發生的爆炸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手持炸彈、自行引爆的殘疾人士冀中星的上訴,終審維持判監六年。法院表示,冀中星為求引起社會關注自己的上訪訴求,自製爆炸裝置到首都機場客運大樓,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令自己受重傷,及另一名市民受輕傷,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原審已考慮冀中星如實招供,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