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所有慈善組織必須註冊,並建議政府確保免稅慈善組織,在網上公佈財務報表,由指定部門向不遵從披露要求的組織採取行動。至於慈善的法定定義,法改會建議「促進人權」亦包括在慈善宗旨之內,不過現階段不建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管和註冊工作。法改會又建議,以非法定實務守則形式,為「職業籌款人」提供指引,建議守則由慈善組織和廉政公署或社聯等機構合作訂立。現時本港法例只有稅務條例八十八條,涉及慈善團體,提供免稅安排,但稅務局不負責登記及監管團體運作。法改會零七年成立委員會檢討,並在前年展開相關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