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書面回覆立法會,指現行法律下,辱罵或侮辱公職人員通常難以構成罪行,不過,若有進一步干犯某些罪行,例如向公職人員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當局可考慮引用《公安條例》及相關條例採取行動。當局認為現行法例已為公職人員提供足夠保障,沒有計劃另行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但會留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