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單程證來港的六十二歲女子孔允明,不滿當局要求居港七年以上才能申領綜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法院認為住滿七年才能申領綜援的規定違憲,因為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指明,回歸後所有香港居民,包括住滿一年的人士,都可以享有綜援之下的社會福利待遇,政府04年作出修改,將居港年期限制調整至七年,但有關修改必須受到法院在憲制層面的覆核。法院又認為,七年居港的限制,是抵觸單程證令家庭團聚,及紓緩人口老化的兩項重要政策,即使引入居港年期規定,在社會福利上節省到的資源,都是微不足道,認為有關限制是一項明顯沒有合理基礎的措施。
協助這名女子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歡迎裁決,並指研究判辭後會再作回應。原訴人05年持單程證來港與丈夫團聚,翌日丈夫去世,她其後申領綜援,因居港未夠七年被拒,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及上訴都被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