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表示,普選行政長官的提名機制,如果第一階段由公民、政黨或提名委員會成員,推薦參選人,然後提名委員會在第二階段實行機構提名權,從參選人中產生正式候選人,他個人認為不一定違反基本法。又認為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所說,公民提名與基本法相距甚遠是留有空間,認為是好事,但陳弘毅相信,泛民提出公民提名後直接成為正式候選人,提名委員會並不擔任角色,就不合符基本法。對於終審法院日前裁定,申領綜援必需居港七年是違憲,陳弘毅說,法院裁決關鍵是以回歸後的福利政策為考慮基礎,公屋政策回歸後未有重大改變,相信裁決對公屋申請無影響。他又說,回歸前的港英政府,慣例上接受內地當局批准來港的人士,但基本法第廿二條,並無否定特區政府審批內地人來港的權力,特區政府完全有權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