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四十歲男子,聲稱輪候公屋六年,仍未能上樓,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房屋署未能履行三年上樓的承諾,索償四萬九千元。房署回應指,有關索償並沒有理據。署方指,一般申請人平均輪候時間約為三年,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凍結時段,例如申請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或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暫緩申請等。而實際上樓時間亦要視乎申請人是否接納首次編配及地區選擇。署方又指,審計報告提及的一萬二千多個空置公屋單位中,包括四千多個留作安置清拆的單位,與及接近四千個編配中的單位,強調不存在管理失當問題。入稟人索償近五萬元,包括三年來的租金差額、搬遷費、及精神損失。他的妻子說,零八年申請三人單位,零九年改為申請四人單位,但一直未獲編配單位以供選擇,而由於沒有理想的居住環境,三年前墮胎,認為房署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