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袁國強在多份報章撰文,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文字十分清晰,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基本法。對於有意見指,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文件」,袁國強認為,這個論點並不足以令公民或政黨提名變得符合基本法。對於有意見認為,基本法無明確禁止公民或政黨提名,袁國強說,當基本法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他人士或機構就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袁國強指出,公民黨和「香港2020」,指政團提名和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是混淆了「提名權」和「提名程序」,及「 提名」與「推薦」的不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