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袁國強在多份報章撰文,指基本法只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基於普通法的詮釋原則,其他人士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他又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文字十分清晰,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基本法。對於有意見指,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文件」,袁國強認為,這個論點並不足以令公民或政黨提名變得符合基本法。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袁國強以法律原則包裝政治目的,漠視民主程序的重要性。他認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力並非沒有規範,必須要符合民主原則,反映民意,而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是可行的途徑。公民黨梁家傑認為,三軌提名的方案並無取替提名委員會,並無挑戰提名委員會的地位。民主黨劉慧卿指,袁國強的說法令人越來越覺得中央和特區政府無意讓香港有普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