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被控危險駕駛案,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提交案例。控方指,法律上危險駕駛的定義只涵蓋駕駛方式,認為法庭只需考慮被告的駕駛方式是否符合定義,不應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但辯方不同意,認為需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被告是首次在該路段駕駛,當日亦有改道措施。控罪指被告林健鋒去年七月一日,在九龍灣宏照道和祥業街的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警員作供時指,見到被告的平治私家車衝燈,以時速約五十至六十公里逆線行駛,幾乎與另一輛私家車迎頭相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