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舉行公開會議,討論電視電台社論形式及個人意見節目的規管。委員會一致贊成,社論形式節目應接受個人意見節目一樣的規管,以及在同一平台上提供適當機會給反對意見人士作出回應。委員會亦建議,控制持牌機構人士的意見,應被視為機構的意見,以便聽眾或觀眾清晰知道意見來源,亦須於節目開始前清楚表明,在節目內發表的意見,屬於該廣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