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兩項主動調查報告,認為現時政府的公開資料制度和公共檔案管理,無法律依從,建議訂立「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公署指,目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公開資料守則》無法律效力,部門對守則亦不清晰。環保署曾經拒絕向投訴人,提供食肆油煙排放的資料,指是「第三者資料」,但公署認為在守則下可以披露,食環署亦有向投訴人披露類似資料;公署認為部門做法不一致。公署又指,守則未有涵蓋數百間公營機構,亦沒有訂明違規的罰則。在管理公共檔案方面,公署指,五年內有十六個部門,未有按時向政府檔案處提交檔案處理;而檔案處人手不足,積壓三十多萬份檔案未處理;有部門遺失檔案亦無法追查,最嚴重的處分只是由個別部門作口頭勸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