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拒絕《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申請撤銷七十年代警方向他發出的逮捕令。律政司表示尊重法庭判決。發言人表示,律政司依據《檢控守則》、現存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再檢視馬惜珍的案件,外聘資深大律師同意律政司在2005年所作的評估,控方已無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讓馬惜珍就其被公訴的罪行受審。至於如果馬惜珍返回香港時,律政司會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受審?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沒有進一步補充。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表示,要看到時的情況再作決定。他又說,不會有壞先例,因為每個個案都會根據情況而決定,強調完全根據法律和《檢控守則》處理,絕對沒跟任何人「夾」任何事情,亦無任何不正當或不恰當的考慮。
律政司在2005年曾經通知馬惜珍的律師,指控方認為當時沒有充分證據,讓馬惜珍被公訴的罪行受審,其中一個考慮,是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或不願意合作。馬惜珍與兄長馬惜如,1978年因涉嫌販毒被捕,兩人在保釋期間,先後棄保潛逃到無引渡協議的台灣,法庭發出逮捕令通緝兩人,馬惜如在九八年逝世,馬惜珍的通緝至今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