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討論除害劑修訂條例公告,建議在條例附表中,加入六種近期納入《斯德哥爾摩公約》規管範圍的除害劑。當局解釋,這六種物質已經在一一年或以前,納入規管除害劑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但因為條約以國家為簽署單位,當時內地未落實,因此未引伸到香港應用。
有議員質疑,香港在規管高毒性除害劑的工作上過於被動,擔心影響市民健康。政府指,若發現毒性過高的藥物,漁護署可先以行政方式規管,將除害劑剔出登記名單。當局又指,會研究向學校、安老院和政府部門等發放使用除害劑守則,若接獲中毒事故通報,亦會再檢視有關物品是否仍適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