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交意見書,不認同公民提名或公民推薦。公會指,基本法明確排除全體選民組成提委會,提委會亦不應受法例強制提名某些人士。對有建議認為,基本法無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所以除提委會外其他提名形式應該合法,公會不同意有關建議,認為是在不適當情況下使用普通法原則。

公會又指,全國人大常委在零七年十二月的決定中提到,提委會的組成可參照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並非解釋基本法條文,即使把參照理解為跟隨,並不等同應該「依樣畫葫蘆」,因為選委會與提委會的存在目的及功能都不一樣。公會又認為,提委會應依據一套能確保全體選民最高參與度,確保個別選民能公平參與的規則組成,並建議廢除公司或團體票。但公會認為,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的規定,在法律上備受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