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交意見書,指基本法明確排除全體選民組成提委會,提委會亦不應受法例強制提名某些人士。對有建議認為,基本法無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所以除提委會外其他提名形式應該合法,公會不同意有關建議,認為是在不適當情況下使用普通法原則。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大律師公會的建議是以事論事,及根據法律觀點提出。對於公會指為提委會候選人數設限,是侵犯提委會權力及自主,袁國強認為,社會及法律上有不同看法,但議題不單是法律觀點,亦是政治及運作問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認為,公會的看法持平有參考價值,政府會小心研究。本身亦是大律師的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為,應該留意公會提出,不應限制候選人上限,及基本法無要求過半數提委會成員提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