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提出政改方案,主席石永泰指,他們的立場是根據基本法四十五條而提出,但四十五條不能被單獨理解,應一併考慮涉及選舉權及被選權等的其他基本法條文。公會認為,基本法四十五條不包括由全體選民組成的提委會,提委會不能被強制提名候選人,亦不只由四大界別組成,但不能過份偏重某些界別,不能有政見歧視成份,必須確保所有選民有最大程度參與,提名亦毋須少數服從多數,否則已經是篩選或預選,可能會受到憲制上的挑戰。
大律師公會又認為,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應是政治多元;提名門檻方面,毋須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才能成為候選人。石永泰強調,大律師公會獨立於政府或商界利益,亦不是政黨,不會害怕被關水喉或選票被狙擊,是有相對獨立性的機構提出政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