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准轄下的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修訂電視及電台節目守則中,規管社論形式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的條文。修訂後,社論形式節目,即包含持牌機構就本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關注具爭議的議題,表達意見或觀點的節目,應被視為個人意見節目,應遵守準確、公平、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回應,及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基本規定。持牌人、持牌機構的董事、主要人員和主要表決控權人的意見,會被視為持牌機構的意見,在節目開始時應作適當宣布。

新修訂條文又規定,個人意見節目須在同一節目或同一系列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或聽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提供適當的回應機會。個人意見節目的規定,亦適用於真實題材節目內,包含個人意見內容的環節。通訊局認為,修訂已平衡持牌機構的言論自由,及更負責任地行使廣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