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檢討破產條例下的潛逃者規管制度。因應法院早前在一個案中指,破產人外遊期間,暫停計算破產期,令破產令有效期順延的做法屬違憲。政府建議修例,若破產人不合作並離開香港,受託人有權以無法管理其資產為由,向法院申請暫停計算破產期。

根據政府的修例建議,另一個方案是,無論破產人有否離開香港,只要他沒有在指定時間與受託人會面,受託人就可向法院申請暫停計算破產期。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何宗基表示,未來幾個月會與相關持份者討論,收集對改革方案的意見,目標是在明年將有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會上,部份議員認為,第二個方案較為合理,因為即使破產人留在香港但避免會面,是連最基本的法律責任都不願履行。財庫局的何宗基說,第二個方案需要研究細分破產人不參與怎樣的會面,才會讓受託人申請終止計算破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