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於二零一一年七一遊行期間,被指召集支持者遊行至禮賓府,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和罰款。高等法院今日裁定,其中非法集結罪,取消入獄緩刑,改為罰款四千八百元。陳偉業的協助舉辦未經批准集結罪,就獲撤銷。法官在判辭中表示,示威者只是以人數、陣勢及身體緩慢地向警線逼近,最後的擠壓為時甚短,與猛力衝向或拉扯警方鐵馬,完全是兩回事;加上兩名上訴人沒有前科,認為原審裁判官有關判刑過重,因此改為罰款。至於其餘的控罪,原審裁判官指兩名上訴人明知故犯,及作為領導,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有道理。
黃毓民在庭外形容,獲判罰款代替緩刑是收穫,但不滿另外兩項控罪,計劃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