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設立法定企業拯救程序,讓出現財政困難公司,在短時間內重整,毋須立即清盤。有問題的公司,經主要債權人同意,會交由獨立第三方暫時接管最多四十五個工作天,期間臨時監管人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並選擇執行自願償債安排、清盤或回復啟動程序前狀態。其他人暫時不能夠透過法律程序將公司清盤。不過,公司需在進入拯救程序首三十日,支付僱員欠薪,四十五日內,支付代通知金及遣散費,而公司不能於十二個月內,再次啟動拯救程序。

當局指,計劃已諮詢不同持份者,可省卻不少時間及訴訟費用,構成多贏局面,希望兩年內完成草擬草案,然後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