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後日起,針對團體預訂陸上場地設施後,不取場但未有適時取消預訂,收緊罰則,由現時在十二個月內四度不取用場地,會暫停優先訂場資格,改為十二個月內兩度不取用場地,便會被罰暫停資格,為期六個月。
根據康文署新修訂指引,任何團體如租用康體設施後未能取用,必須最少二十日前取消預訂,否則會接獲違規通知書。康文署去年六月已將取消預訂的限期,由取用場地前最少四十日,縮短為二十日,以減少浪費場地資源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