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嫌貪污賄賂的案件,主控官指,許仕仁涉嫌於零五年上任政務司長前,先後私下收取三筆合共超過一千七百六十多萬元的款項,及在零七年做行政會議成員期間,再收受超過一千一百萬元。
主控官指,第二被告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在零五及零七年,許仕仁上任政務司長及行會成員前後,分別向他提供三筆款項,總值超過二千四百萬元。而第三被告郭炳聯亦有份提供利益,以虛假文件掩飾約四百一十萬予許仕仁的真正原因,以確保他們兄弟在政府中有相熟,且能夠影響政策決定的朋友。另一被告執行董事陳鉅源則負責間接將款項交許仕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