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涉嫌貪污賄賂案,主控官指許仕仁於零五年上任政務司長前,私下收取三筆共超過一千七百六十多萬元的款項;零七年做行政會議成員期間,再收受超過一千一百萬元。而第二被告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在零五及零七年,分別向許仕仁提供三筆總值超過二千四百萬元的款項。第三被告郭炳聯亦有份提供利益,以虛假文件掩飾約四百一十萬給予許仕仁的真正原因。

控方認為,郭氏兄弟提供利益的目的,是確保他們在政府中有相熟及能影響政策決定的朋友,提供機密消息。主控官又指,新地在許仕仁任職積金局期間,提供兩筆無抵押貸款及免費入住禮頓山相連單位等利益,以換取積金局向新地續租中環國際金融中心的辦公室。

至於其餘被告,執行董事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就負責間接將款項交給許仕仁。關雄生被指以十個銀行戶口,將款項分四種方法,匯給許仕仁。